1 弃罪一:与男性不当身体接触 (Paṭhamapārājika)
Section titled “1 弃罪一:与男性不当身体接触 (Paṭhamapārājika)”1.1 缘起:孙多利难陀比丘尼与沙罗
Section titled “1.1 缘起:孙多利难陀比丘尼与沙罗”我是这样听闻的:有一段时间,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那时候,弥迦罗的孙子沙罗想要为比丘尼僧团建造一座精舍。于是,他前往比丘尼们那里,说道:“各位尊者,我想为比丘尼僧团建造一座精舍,请派一位比丘尼来监督工程吧。”[656]
当时,有四姐妹在比丘尼僧团中出家,她们是:难陀、难陀瓦提、孙多利难陀和偷兰难陀。其中,孙多利难陀比丘尼年纪轻轻就出家了,她容貌端庄美丽,聪慧能干,伶俐勤快,善于思考和规划,完全有能力处理和安排建造事宜。于是,比丘尼僧团共同商议后,便委派孙多利难陀比丘尼担任沙罗建造精舍的监督者。
此后,孙多利难陀比丘尼为了索要斧头、锛子、凿子、锄头、锯子等工具,频繁地前往沙罗的住处。而沙罗也为了解工程进度,频繁地前往比丘尼的住处。由于频繁见面,两人之间渐渐产生了爱恋之心。
于是,找不到机会染指孙多利难陀比丘尼的沙罗,便以此为借口,为比丘尼僧团举办了一场斋食供养。在食堂布置座位时,沙罗心怀鬼胎地想:“这些是比尊者孙多利难陀资历更老的前辈”,便将她们的座位安排在一边;“这些是比她资历浅的后辈”,便将她们的座位安排在另一边。而在一个隐蔽的角落里,他为孙多利难陀比丘尼单独设置了座位。这样一来,上座比丘尼们会以为她和下座们坐在一起,而下座比丘尼们则会以为她和上座们坐在一起。
接着,沙罗派人向比丘尼僧团通告时间:“各位尊者,时间到了,食物已经准备好了。”孙多利难陀比丘尼察觉到:“沙罗为比丘尼僧团设食,并非出于恭敬,而是想染指我。如果我去了,一定会发生令我困扰的事。”于是,她吩咐自己的弟子比丘尼说:“你去帮我取一份食物回来。如果有人问起我,就告诉他们我生病了。”那名弟子比丘尼回答说:“好的,尊者。”
这时,沙罗正站在大门外,四处询问着孙多利难陀的下落:“尊者孙多利难陀在哪里?尊者孙多利难陀在哪里呀?”听到这话,孙多利难陀的弟子比丘尼对沙罗说:“贤友,她生病了,我来为她取食物。”沙罗心想:“我之所以为比丘尼僧团设食,完全是为了尊者孙多利难陀的缘故啊。”他吩咐下人招待比丘尼僧团用餐后,自己便径直向比丘尼的住处走去。
当时,孙多利难陀比丘尼正站在僧园门口,等候着沙罗的到来。她远远看见沙罗走来,便立刻进入房间,用衣物蒙着头躺在床上。沙罗来到孙多利难陀比丘尼的房间,问道:“尊者,有什么不舒服吗?为什么躺着呢?”她回答说:“贤友,一个追求着不追求自己的人,就是会这样啊。”沙罗说:“尊者,我怎么会不追求你呢?只是我一直没有机会染指你罢了。”于是,这位心怀染欲的男人,与同样心怀染欲的孙多利难陀比丘尼发生了身体接触。
当时,有一位年老体弱、腿脚不便的比丘尼,正躺在离孙多利难陀不远的地方。她看见了心怀染欲的沙罗与心怀染欲的孙多利难陀比丘尼发生身体接触的一幕,便加以指责、批评、散布说:“尊者孙多利难陀怎么能心怀染欲,去乐意接受一个有染欲的男人的身体接触呢?”
于是,这位比丘尼将此事告知了其他比丘尼。那些少欲、知足、有惭愧心、谨慎、乐于学习的比丘尼们听后,都指责、批评、散布说:“尊者孙多利难陀怎么能心怀染欲,去乐意接受一个有染欲的男人的身体接触呢?”随后,她们又将此事告知了比丘们。那些少欲、知足、有惭愧心、谨慎、乐于学习的比丘们也同样指责、批评、散布说:“孙多利难陀比丘尼怎么能心怀染欲,去乐意接受一个有染欲的男人的身体接触呢?”
1.2 佛陀的呵责与制戒
Section titled “1.2 佛陀的呵责与制戒”之后,那些比丘们以各种方式斥责了孙多利难陀比丘尼后,将此事报告给了世尊。世尊因此事召集了比丘僧团,并询问比丘们:“诸位比丘,孙多利难陀比丘尼真的心怀染欲,乐意接受一个有染欲的男人的身体接触吗?”比丘们回答:“确有此事,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诸位比丘,孙多利难陀比丘尼的行为是不相应的、不随顺的、不合威仪的、非沙门所为、不清净的、不应该做的。诸位比丘,孙多利难陀比丘尼怎么能心怀染欲,乐意接受一个有染欲的男人的身体接触呢!诸位比丘,这样做,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也不能使已有信心的人信心增长,反而只会让没有信心的人更不信,而已有信心的人中,有些人的信心也会动摇。”
于是,世尊以各种方式呵责了孙多利难陀比丘尼,指出了难以护持、难以教养、欲望强烈、不知满足、乐于交际、懒惰放逸的过失;然后又从各个方面赞叹了易于护持、易于教养、少欲知足、简朴、头陀行、端正、不乐交际、精进努力的德行。为比丘们说了相应、随顺的法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那么,诸位比丘,我现在要为比丘尼们制定学处,这基于十种利益:
- 为了僧团的优良。
- 为了僧团的和乐。
- 为了调伏无耻的比丘尼。
- 为了让品行好的比丘尼能安乐地安住。
- 为了防护现世的各种烦恼。
- 为了断除来世的各种烦恼。
- 为了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
- 为了使已有信心的人信心增长。
- 为了让正法长久住世。
- 为了对戒律的尊重与奉行。
诸位比丘,比丘尼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1.3 学处原文
Section titled “1.3 学处原文”任何比丘尼,若心怀染欲,对一个同样心怀染欲的男性,在锁骨以下、膝盖骨以上的位置,乐意接受其触摸、摩擦、抓、按压或拥抱,此比丘尼亦是犯弃罪,不共住。此为“染心相触弃罪”。[657]
1.4 词义解释
Section titled “1.4 词义解释”任何:指任何一位,无论其出身、姓名、种姓、戒行、住处或行持如何,是上座、中座还是下座。[658]
比丘尼:在此处,特指通过由比丘、比丘尼二部僧团共同举行的、如法如律、无懈可击、合乎资格的白四羯磨仪式而正式受具足戒的比丘尼。
心怀染欲(比丘尼):指比丘尼内心有贪恋、有期待、有执著之心。
心怀染欲(男性):指男性内心有贪恋、有期待、有执著之心。
男性:指人类男性,而非夜叉、饿鬼或畜生道的众生。这位男性需有认知能力,能够进行身体接触。
锁骨以下:指锁骨的下方。
膝盖骨以上:指膝盖骨的上方。
触摸:指仅仅是碰触的程度。
摩擦:指来回移动地抚摸。
抓:指仅仅是抓住的程度。
按压:指仅仅是触碰的程度。
拥抱而乐意接受:指抓住对方的身体并加以挤压,且乐于接受这种行为。
亦是:是与前面的(比丘波罗夷罪)相提并论。
犯弃罪:就像一个被斩首的人,无法再依靠那个身体活下去一样。同样地,一个心怀染欲的比丘尼,对一个同样心怀染欲的男性,在锁骨以下、膝盖骨以上的位置,乐意接受其触摸、摩擦、抓、按压或拥抱,她便不再是沙门女,不再是释迦族之女。因此说“犯弃罪”。
不共住:所谓“共住”,是指共同参与僧团的羯磨、共同诵戒、共同学习戒律。她不能再与僧团有这些共同行为,因此说“不共住”。
1.5 罪行分析
Section titled “1.5 罪行分析”- 双方都有染欲心:[659]
- 在锁骨以下、膝盖骨以上区域,身体与身体直接接触,犯弃罪。
- 身体接触对方身上所穿之物,犯重过罪。
- 用自己身上所穿之物接触对方身体,犯重过罪。
- 用自己身上所穿之物接触对方身上所穿之物,犯轻违罪。
- 用离身之物(如扇子等)接触对方身体,犯轻违罪。
- 用离身之物接触对方身上所穿之物,犯轻违罪。
- 用离身之物接触对方的离身之物,犯轻违罪。
- 在锁骨以上、膝盖骨以下区域,身体与身体直接接触,犯重过罪。
- (该区域内)身体接触对方身上所穿之物,或用自己身上所穿之物接触对方身体,或双方穿戴物互相接触,或用离身之物接触对方身体、穿戴物、离身之物,皆犯轻违罪。
- 只有一方有染欲心:[660]
- 在锁骨以下、膝盖骨以上区域,身体与身体直接接触,犯重过罪。
- (该区域内)其余所有情况,如身体接触穿戴物等,皆犯轻违罪。
- 在锁骨以上、膝盖骨以下区域,所有情况的接触,皆犯轻违罪。
- 与非人等接触(双方都有染欲心):[661]
- 对方是夜叉、饿鬼、黄门(无性或双性者)、或具有人形的畜生时,在锁骨以下、膝盖骨以上区域,身体与身体直接接触,犯重过罪。
- (该区域内)其余所有情况,皆犯轻违罪。
- 在锁骨以上、膝盖骨以下区域,所有情况的接触,皆犯轻违罪。
- 与非人等接触(只有一方有染欲心):[662]
- 在锁骨以下、膝盖骨以上区域,所有情况的接触,皆犯轻违罪。
- 在锁骨以上、膝盖骨以下区域,所有情况的接触,皆犯轻违罪。
1.6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6 无犯情况”无意中触犯、失去正念时触犯、不知情时触犯、不乐意接受、精神错乱、心智失常、因剧痛而无法自控,以及初犯者(指戒律制定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663]
2 弃罪二:覆藏他人的弃罪 (Dutiyapārājika)
Section titled “2 弃罪二:覆藏他人的弃罪 (Dutiyapārājika)”2.1 缘起:偷兰难陀覆藏孙多利难陀的罪行
Section titled “2.1 缘起:偷兰难陀覆藏孙多利难陀的罪行”当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那时候,孙多利难陀比丘尼因为沙罗而怀了孕。在胎儿还小的时候,她设法隐瞒。等到胎儿成熟,她便还俗分娩了。[664]
比丘尼们对偷兰难陀比丘尼说:“尊者,孙多利难陀最近为了生孩子而还俗了。她难道不是在作为比丘尼期间怀的孕吗?”偷兰难陀回答说:“是的,各位尊者。”
比丘尼们质问道:“尊者,既然你知道她犯了弃罪法,为什么不亲自指证她的罪行,也不向僧团报告呢?”
偷兰难陀回答说:“她的不名誉,就是我的不名誉;她的坏名声,就是我的坏名声;她的耻辱,就是我的耻辱;她的损失,就是我的损失。我怎么能把自己的不名誉、坏名声、耻辱和损失告诉别人呢?”
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听后,便指责、批评、散布说:“尊者偷兰难陀怎么能明知其他比丘尼犯了弃罪法,却不亲自指证,也不向僧团报告呢?”于是,这些比丘尼将此事告知了比丘们。比丘们又将此事禀告给世尊。
世尊因此事召集了比丘僧团,并询问比丘们:“诸位比丘,偷兰难陀比丘尼是否真的明知其他比丘尼犯了弃罪法,却不亲自指证,也不向僧团报告?”比丘们回答:“确有此事,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诸位比丘,偷兰难陀比丘尼怎么能这样做!……(呵责之语如前)……诸位比丘,这样做,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比丘们,比丘尼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2.2 学处原文
Section titled “2.2 学处原文”任何比丘尼,明知另一位比丘尼犯了弃罪法,却不亲自指证,也不向僧团报告。等到那位犯戒的比丘尼仍然在僧团、或已去世、或已被驱逐、或已加入外道之后,这位知情的比丘尼才这样说:‘各位尊者,我早就知道这位比丘尼有这样那样的行为,但因为她情同姐妹,所以我没有亲自指证,也没有向僧团报告。’此比丘尼亦是犯弃罪,不共住。此为“覆藏他罪弃罪”。[665]
2.3 词义解释与分析
Section titled “2.3 词义解释与分析”任何、比丘尼:定义如前。[666]
知:指自己亲眼所见或知道,或听他人告知,或犯戒者亲自告知。
犯弃罪法:指犯了八条弃罪中的任何一条。
不亲自指证:指不亲自当面指责、纠举其罪行。
不向僧团报告:指不告知其他的比丘尼。
那位比丘尼或住、或灭:
- 住:指她仍以比丘尼的身份住在僧团。
- 灭:指她已经去世。
- 被驱逐:指她自己离开僧团,或因其他原因被僧团驱逐。
- 加入外道:指她投身于其他宗教或哲学派别。
之后她才这样说:“各位尊者……”:指事后才承认自己早就知情。
亦是:是与前面的罪行相提并论。
犯弃罪:就像从树枝上掉落的枯叶,不可能再变回绿色。同样地,一个比丘尼明知他人犯了弃罪法,却心想“我不去指证,也不向僧团报告”,在放弃这份僧团责任的那一刻,她便不再是沙门女,不再是释迦族之女。因此说“犯弃罪”。
不共住:定义如前。
2.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2.4 无犯情况”如果出于以下考虑而没有立刻报告,则不构成犯罪:[667]
- 担心报告后会在僧团中引起争斗、纠纷、冲突或论战。
- 担心会造成僧团分裂或不和。
- 担心犯戒者性格粗暴,可能会对自己的生命或修行造成威胁。
- 当时找不到其他如法的比丘尼来共同处理此事。
- 虽然没有报告,但并无包庇隐藏的意图。
- 认为此事迟早会通过她自己的行为而败露。
- 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戒律制定前),不构成犯罪。
3 弃罪三:随顺被摈除的比丘 (Tatiyapārājika)
Section titled “3 弃罪三:随顺被摈除的比丘 (Tatiyapārājika)”3.1 缘起:偷兰难陀随顺阿利吒比丘
Section titled “3.1 缘起:偷兰难陀随顺阿利吒比丘”当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那时候,偷兰难陀比丘尼随顺、支持一位名叫阿利吒的比丘,而这位阿利吒曾是驯鹰师,因持有恶见已被和合的僧团依律法正式摈除(驱逐)。[668]
那些少欲的比丘尼们便指责、批评说:“尊者偷兰难陀怎么能随顺一个已被和合僧团摈除的比丘呢?”……(经过辗转报告)……世尊询问:“诸位比丘,偷兰难陀比丘尼是否真的随顺一个已被和合僧团摈除的比丘?”比丘们回答:“确有此事,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诸位比丘,偷兰难陀比丘尼怎么能这样做!……(呵责之语如前)……诸位比丘,比丘尼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3.2 学处原文
Section titled “3.2 学处原文”任何比丘尼,若随顺一位已被和合僧团依据正法、戒律及佛陀教导而摈除的、不恭敬、未被宽恕、不共住的比丘,其他比丘尼应当对她这样说:‘尊者,那位比丘是已被和合僧团依法、依律、依师教而摈除的,他不恭敬、未被宽恕、不共住。尊者,请不要随顺他!’如果这位比丘尼在被如此劝告后,仍然固执己见,那么其他比丘尼应为使她放弃此行为而进行三次劝谏。若经过三次劝谏后她能放弃,那很好;若不放弃,此比丘尼亦是犯弃罪,不共住。此为“随顺被摈除者弃罪”。[669]
3.3 词义解释与程序
Section titled “3.3 词义解释与程序”任何、比丘尼:定义如前。[670]
和合僧团:指在同一界限内,和合共住的僧众。
摈除:指因不见罪、不忏悔罪或不舍弃恶见而被僧团驱逐。
依法、依律、依师教:指依据正确的法、正确的律,以及佛陀的教导。
不恭敬:指轻视僧团、僧众、个人或僧团决议程序。
未被宽恕:指被摈除后,其罪行尚未被解除,未恢复清净。
不共住:指不能与其他和合共住的比丘们共同生活和修行。
随顺他:指那位被摈除的比丘持有何种见解、信奉何种观点、喜好何种事物,这位比丘尼也同样持有、信奉和喜好。
劝谏程序:
- 初次劝告:看见或听闻此事的其他比丘尼应首先对她进行劝告。若她放弃,很好;若不放弃,劝告者有“突吉罗”罪(因未尽责),而固执者也有“突吉罗”罪。
- 僧中劝告:应将她带到僧团中,再次进行劝告。若仍不放弃,有“突吉罗”罪。
- 正式谏磨(Samanubhāsanā):应由一位干练、有能力的比丘尼在僧团中发起正式的一宣告一表决程序(白二羯磨)来进行劝谏。
- 作白(Ñatti):“大姊僧团请听!这位某甲比丘尼,随顺已被和合僧团依法摈除的比丘,她不肯放弃此事。若僧团时机已到,僧团现对某甲比丘尼进行劝谏,以令其放弃此事。这是动议宣告。”[671]
- 羯磨(Kammavācā):“大姊僧团请听!……(重复内容)……僧团现对某甲比丘尼进行劝谏……。同意对某甲比丘尼进行劝谏的尊者请默然,不同意的请说。”(此决议文说三遍)
- 宣告:“僧团已对某甲比丘尼为令其放弃此事而进行了劝谏。僧团已默然许可,我如此理解。”
- 犯罪判定:
- 作白(第一步)结束时,犯轻违罪。
- 两次表决文诵读结束时,犯重过罪。
- 整个僧团决议程序(白二羯磨)结束时,若她仍不放弃,即犯弃罪。
亦是、波罗夷、不共住:定义如前,此处譬喻为“如同巨石破为两半,无法复合”。
3.4 罪行分析
Section titled “3.4 罪行分析”关于对僧团羯磨的认知:[672]
- 明知是如法的僧团决议,却不放弃随顺行为,犯弃罪。
- 对羯磨是否如法心存疑惑,却不放弃,犯弃罪。
- 误认为如法的僧团决议是非法的,却不放弃,犯弃罪。
- 误认为不如法的僧团决议是如法的,犯轻违罪。
- 对非法决议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明知是非法决议(而随顺被摈者),犯轻违罪。
3.5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3.5 无犯情况”未被正式劝谏者、在劝谏过程中放弃者、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戒律制定前),不构成犯罪。[673]
4 弃罪四:八事成罪 (Catutthapārājika)
Section titled “4 弃罪四:八事成罪 (Catutthapārājika)”4.1 缘起:六群比丘尼的不当行为
Section titled “4.1 缘起:六群比丘尼的不当行为”当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那时候,六群比丘尼心怀染欲,对同样心怀染欲的男性,乐于接受他们:[674]
- 抓住手。
- 抓住僧伽梨衣角。
- 与他们站在一起。
- 与他们交谈。
- 前往约定的地点。
- 乐于接受男性前来相会。
- 随同进入隐蔽处。
- 为了行此不善法而将身体靠近对方。
那些少欲的比丘尼们便指责、批评说:“六群比丘尼怎么能……(重复上述八种行为)……呢?”……(经过辗转报告)……世尊询问:“诸位比丘,六群比丘尼是否真的……(重复上述八种行为)……?”比丘们回答:“确有此事,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诸位比丘,六群比丘尼怎么能这样做!……(呵责之语如前)……诸位比丘,比丘尼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4.2 学处原文
Section titled “4.2 学处原文”任何比丘尼,若心怀染欲,对一个同样心怀染欲的男性,为了行此不善法(指性行为),而乐于接受以下八事之一:
- 抓住手;
- 或抓住僧伽梨衣角;
- 或与他站在一起;
- 或与他交谈;
- 或前往约定的地点;
- 或乐于接受男性前来相会;
- 或随同进入隐蔽处;
- 或为此目的而将身体靠近他。
此比丘尼亦是犯弃罪,不共住。此为“八事弃罪”。[675]
4.3 词义解释与分析
Section titled “4.3 词义解释与分析”任何、比丘尼、心怀染欲、男性:定义如前。[676]
- 抓住手:手,指从手肘到指甲尖的部位。为了行此不善法,若乐于接受对方抓住锁骨以下、膝盖骨以上部位,犯重过罪。
- 抓住僧伽梨衣角:为了行此不善法,乐于接受对方抓住自己所穿的衣物,犯重过罪。
- 与他站在一起:为了行此不善法,站在男性伸手可及的范围内,犯重过罪。
- 与他交谈:为了行此不善法,站在男性伸手可及的范围内交谈,犯重过罪。
- 前往约定的地点:为了行此不善法,应男性之约前往某处。在前往的路上,每走一步都犯轻违罪。到达男性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时,犯重过罪。
- 乐于接受男性前来相会:为了行此不善法,乐于接受男性前来。对方前来时,犯轻违罪。当他进入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时,犯重过罪。
- 随同进入隐蔽处:为了行此不善法,随同任何人进入任何隐蔽处,一进入即犯重过罪。
- 将身体靠近他:为了行此不善法,站在男性伸手可及的范围内,并将身体向他靠近,犯重过罪。
犯弃罪:就像被从顶端砍断的多罗树,不可能再发芽生长。同样地,一个比丘尼完成了这八件事情中的任何一件,她便不再是沙门女,不再是释迦族之女。因此说“犯弃罪”。
不共住:定义如前。
4.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4.4 无犯情况”无意中触犯、失去正念时触犯、不知情时触犯、不乐意接受、精神错乱、心智失常、因剧痛而无法自控,以及初犯者(指戒律制定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677]
各位尊者,以上八条弃罪法已经诵读完毕。(此处的“八条”包含了比丘的四条和比丘尼的四条)。若比丘尼触犯了其中的任何一条,便不能再与比丘尼僧团共住。如同她出家之前一样,是犯了弃罪,不共住的人。
在此,我请问各位尊者:“在此法上,你们是清净的吗?”
第二次问:“在此法上,你们是清净的吗?”
第三次问:“在此法上,你们是清净的吗?”
诸位尊者于此法上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比丘尼分别中的弃罪篇至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