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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 5.7 水生物品 (Sappāṇakavagga)

BV 5.7, 382-432 BV5.7,382-432 BV-5-7

本品包含十条单堕学处,内容涵盖故意杀生、使用含生物的水、维护僧团决议的严肃性、不覆藏他人的严重过失、受具足戒的年龄限制,以及如何对待持有恶见的僧人和沙弥等僧团纪律。

Bhikkhuvibhaṅga Pācittiyakaṇḍa

BV 5.7 水生物品 (Sappāṇakavagga)

1 单堕六十一:故意杀生学处 (Sañcicc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 单堕六十一:故意杀生学处 (Sañciccasikkhāpada)”

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尊者优陀夷曾是一位弓箭手,他非常不喜欢乌鸦。于是,他用箭射杀乌鸦,砍下它们的头,然后把它们依次穿在木桩上。其他比丘看到了,便问道:“贤友,是谁杀了这些乌鸦?”尊者优陀夷回答说:“贤友,是我杀的。因为我不喜欢乌鸦。”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听后,纷纷指责、批评、谴责说:“尊者优陀夷怎么能故意夺取众生的生命呢?”他们随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优陀夷,你真的故意夺取众生的生命吗?”他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这愚人!你怎么能故意夺取众生的生命呢!你这样做,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382]

“任何比丘,若故意夺取众生的生命,犯单堕。”[383]

  • 任何比丘:指……(此处省略定义,下同)。[384]
  • 故意:指明知故犯,存心、蓄意地违犯。
  • 众生:在此特指畜生道的生命。
  • 夺取生命:指切断、中止其命根,破坏其生命的延续。这样做,就构成了单堕罪。
  • 关于杀生[385]
    1. 对众生有“是众生”的认知,并将其杀死,犯单堕。
    2. 对众生有“是否是众生”的疑惑,但还是将其杀死,犯轻违罪。
    3. 对众生有“不是众生”的认知,而将其杀死,无犯。
  • 关于非众生
    1. 对非众生有“是众生”的认知(而意图杀之),犯轻违罪。
    2. 对非众生有“是否是众生”的疑惑(而意图杀之),犯轻违罪。
    3. 对非众生有“不是众生”的认知,无犯。

在以下情况下无犯:非故意、无意中、不知情、没有杀害的意图、精神错乱者、初犯者(制定戒律前的行为)。[386]

2 单堕六十二:使用有生物的水学处 (Sappāṇak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2 单堕六十二:使用有生物的水学处 (Sappāṇakasikkhāpada)”

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明知水中有微小生物,却仍然饮用或使用这些水。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见了,便指责、批评、谴责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明知水中有生物还去使用呢?”他们随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诸比丘,你们真的明知水中有生物还去使用吗?”他们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们这些愚人!怎么能这样做呢!这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387]

“任何比丘,若明知水中有生物而饮用或使用者,犯单堕。”[388]

  • 明知:指自己知道,或他人告知。[389]
  • 有生物:指知道水中有生物,并且知道自己的使用行为(如饮用、洗涤)会导致它们死亡。在这样的认知下使用,即犯单堕。
  1. 对有生物的水,有“有生物”的认知而使用,犯单堕。[390]
  2. 对有生物的水,有“是否有生物”的疑惑而使用,犯轻违罪。
  3. 对有生物的水,有“无生物”的认知而使用,无犯。
  4. 对无生物的水,有“有生物”的认知而使用,犯轻违罪。
  5. 对无生物的水,有“是否有生物”的疑惑而使用,犯轻违罪。
  6. 对无生物的水,有“无生物”的认知而使用,无犯。

在以下情况下无犯:不知道水中有生物、认为水中没有生物、或认为自己的使用行为不会导致它们死亡;此外,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无犯。[391]

3 单堕六十三:重新挑起已如法解决的争端学处 (Ukkoṭan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3 单堕六十三:重新挑起已如法解决的争端学处 (Ukkoṭanasikkhāpada)”

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故意将一件已经由僧团依照正法、律和佛陀的教导(如法)平息的争端(adhikaraṇa)重新挑起,意图让僧团再次对此进行处理(羯磨)。他们声称:“之前的决议无效!处理得不好!应该重新做!之前的裁决不算数!裁决得不好!应该重新裁决!”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见了,便指责、批评、谴责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故意翻案,重新挑起已经如法解决的争端呢?”他们随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诸比丘,你们真的这样做了吗?”他们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们这些愚人!……这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392]

“任何比丘,若明知某项争端已依照正法如法平息,却为了让僧团重新处理而将其再次挑起者,犯单堕。”[393]

  • :指自己知道,或他人告知,或当事人告知。[394]
  • 如法:指依照正法、律和佛陀的教导所做的处理。
  • 诤事:指上述四种僧团事务。
  • 重新挑起:声称“决议无效、处理不当,应重新处理”等,并意图翻案。这样做,即犯单堕。
  1. 对“如法决议”有“如法”的认知,却重新挑起,犯单堕。[395]
  2. 对“如法决议”有“是否如法”的疑惑,却重新挑起,犯轻违罪。
  3. 对“如法决议”有“不如法”的认知而重新挑起,无犯。
  4. 对“不如法决议”有“如法”的认知(而不敢挑起,后知真相),犯轻违罪。
  5. 对“不如法决议”有“是否如法”的疑惑,犯轻违罪。
  6. 对“不如法决议”有“不如法”的认知,无犯。

如果知道某项羯磨确实是“不如法地”、或“在人数不全的情况下”、或“对不应进行僧团决议者”进行的,并因此提出异议,则无犯。此外,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无犯。[396]

4 单堕六十四:覆藏他人粗罪学处 (Duṭṭhull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4 单堕六十四:覆藏他人粗罪学处 (Duṭṭhullasikkhāpada)”

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释迦族人尊者优波难陀故意犯了“出精”(属于僧残罪)的过失后,告诉他哥哥的同住弟子说:“贤友,我犯了故意见色的过失,请不要告诉任何人。”恰好,另一位比丘也犯了同样的罪,并向僧团请求进行“别住”的忏悔程序,僧团批准了。这位正在行“别住”的比丘见到优波难陀的同住弟子时说:“贤友,我也犯了同样的罪,并已向僧团请求别住,现在正在履行。我承认我的过失,请尊者记住我是一个勇于承认的人。”优波难陀的同住弟子问:“贤友,难道其他犯此罪的人也都是这样做的吗?”对方答:“是的,贤友。”他又说:“可是,尊者优波难陀也犯了同样的罪,却告诉我说‘不要告诉任何人’。”对方问:“贤友,那你岂不是在覆藏他的罪行吗?”他回答:“是的,贤友。”随后,这位比丘将此事告诉了其他比丘。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听后,纷纷指责、批评、谴责说:“比丘怎么能明知另一位比丘犯了粗罪还加以覆藏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那位覆藏者:“比丘,你真的明知他人犯了粗罪还加以覆藏吗?”他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这愚人!……这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397]

“任何比丘,若明知另一位比丘犯有粗罪而加以覆藏者,犯单堕。”[398]

  • 另一位比丘:指别的比丘。[399]
  • :自己知道、他人告知或当事人告知。
  • 粗罪 (Duṭṭhulla āpatti):特指四条弃罪和十三条僧残罪。
  • 覆藏:心里想着“如果我把这事说出去,他会被质问、被提醒、被指责、被羞辱,还是别说了”,在这种心态下放弃了举告的责任,即犯单堕。
  1. 对粗罪有“是粗罪”的认知而覆藏,犯单堕。[400]
  2. 对粗罪有“是否是粗罪”的疑惑而覆藏,犯轻违罪。
  3. 对粗罪有“不是粗罪”的认知而覆藏,犯轻违罪。
  4. 覆藏非粗罪的过失,犯轻违罪。
  5. 覆藏未受具足戒者的粗罪、非粗罪或不清净行为,犯轻违罪。
  6. 对非粗罪有“是粗罪”的认知而覆藏,犯轻违罪。
  7. 对非粗罪有“是否是粗罪”的疑惑而覆藏,犯轻违罪。
  8. 对非粗罪有“不是粗罪”的认知而覆藏,犯轻违罪。

在以下情况下不告发则无犯:担心会引起僧团的争斗、冲突、分裂;担心被告发者性情粗暴,可能会伤害他人性命或毁坏他人梵行;暂时没找到合适的如法比丘进行举告;没有覆藏的意图而不告;认为他会通过自己的行为暴露出来而不告。此外,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无犯。[401]

5 单堕六十五:为未满二十岁者授具足戒学处 (Ūnavīsativass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5 单堕六十五:为未满二十岁者授具足戒学处 (Ūnavīsativassasikkhāpada)”

那时,佛陀世尊住在王舍城的迦兰陀竹林园。当时,王舍城有一群十七个男孩是好朋友,以优波离为首。优波离的父母想:“用什么方法能让优波离在我们过世后,生活得安乐又不受劳苦呢?”他们先想到:“如果优波离学习书写,他就能生活安乐。”但转念一想:“学习书写,手指会痛。”又想到:“如果学习计算,他也能生活安乐。”但又想到:“学习计算,会胸口痛。”再想到:“如果学习绘画,他也能生活安乐。”但又想到:“学习绘画,会眼睛痛。”最后他们想到:“这些释迦族的沙门们,戒行安乐,生活方式安乐,享用美食后,在没有风的住所安睡。如果优波离能在他们当中出家,那在我们过世后,他一定能生活得安乐又不劳苦。”[402]

优波离童子听到了父母的这番对话,便去找他的伙伴们说:“各位,我们一起到释迦族沙门那里出家吧!”伙伴们说:“如果你出家,我们也一起出家。”于是,这些孩子各自回家请求父母允许他们出家。他们的父母见孩子们志趣相投,心意良善,便都同意了。他们找到比丘们请求出家,比丘们便为他们剃度,并授予了具足戒。

这些新受戒的年轻比丘在天快亮时就起床哭喊:“给我们粥!给我们饭!给我们点心!”比丘们劝道:“贤友们,等天亮吧。如果有粥,你们就可以喝;如果有饭,就可以吃;如果有点心,就可以享用。如果没有,那就去托钵乞食吧。”但无论怎么劝,他们还是哭闹着要吃的,还把住处的床铺弄得乱七八糟。

世尊在黎明时分听到了孩子们的哭闹声,便问尊者阿难:“阿难,那是什么声音,好像是孩子在哭?”尊者阿难便将事情的始末禀告了世尊。为此,世尊召集了比丘僧团,问道:“诸比丘,你们真的明知对方未满二十岁,还为他授具足戒吗?”比丘们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们这些愚人!怎么能这样做呢!诸比丘,未满二十岁的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难以忍耐寒冷、炎热、饥饿、干渴,难以忍受蚊、虻、风、热、爬虫的叮咬,也难以承受恶意的言语和诽谤。对于身体上出现的各种剧烈、痛苦、不悦的感受,甚至足以致命的病痛,他们通常难以忍受。而年满二十岁的比丘,则有能力忍受这一切。你们这样做,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403]

“任何比丘,若明知对方未满二十岁而为他传授具足戒,那么此人并未真正得到具足戒,而主持此事的比丘们应受呵责。对主事的和尚而言,这构成了单堕。”

  • :自己知道或他人告知。[404]
  • 未满二十岁:指年龄不足二十岁。
  • 授具足戒的过程:从准备阶段,如召集僧众、寻找阿阇梨、准备衣钵、结界等,每一步都构成突吉罗。在羯磨过程中,白(初次宣告)犯轻违罪,两次正式决议宣告各犯一次轻违罪。当羯磨语结束时,作为授戒亲教师的比丘犯单堕,参与的僧众和阿阇梨则犯轻违罪。
  1. 对未满二十岁者,有“未满二十岁”的认知而为他授戒,犯单堕。[405]
  2. 对未满二十岁者,有“是否已满”的疑惑而为他授戒,犯轻违罪。
  3. 对未满二十岁者,误认为“已满二十岁”而为他授戒,无犯。
  4. 对已满二十岁者,误认为“未满二十岁”而为他授戒,犯轻违罪。
  5. 对已满二十岁者,有“是否已满”的疑惑而为他授戒,犯轻违罪。
  6. 对已满二十岁者,有“已满二十岁”的认知而为他授戒,无犯。

误认为未满二十岁者已满而授戒,或为确实已满二十岁者授戒,无犯。此外,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无犯。[406]

6 单堕六十六:与贼商队同行学处 (Theyyasatth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6 单堕六十六:与贼商队同行学处 (Theyyasatthasikkhāpada)”

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一支商队准备从王舍城前往跋提城。一位比丘对商人们说:“我想和各位一起走。”商人们说:“大德,我们打算逃避关税。”比丘说:“这个你们自己看着办吧。”税务官听说了商队要逃税的消息,便在路上拦截他们。官兵们抓住了商队,没收了货物,然后对那位比丘说:“大德,您为什么明知他们是‘贼商队’(逃税者),还要和他们一起走呢?”在盘问一番后,他们释放了比丘。这位比丘抵达舍卫城后,将此事告诉了其他比丘。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听后,纷纷指责、批评、谴责说:“比丘怎么能明知是贼商队,还和他们约定一同上路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比丘,你真的这样做了吗?”他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这愚人!……这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407]

“任何比丘,若明知对方是贼商队而与之约定,共同走上一段路程,哪怕只是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的距离,也犯单堕。”[408]

  • :自己知道、他人告知或当事人告知。[409]
  • 贼商队:指盗贼(无论是否已作案),或意图欺骗国王、逃避关税的商人团体。
  • 共同约定:比如相互说:“贤友,我们一起走吧。”“尊者,我们一起走吧。”约定在今天、昨天或明天出发。做出这样的约定,就犯了轻违罪。
  • 路程:在有村庄的地方,每经过一个村庄的距离,就构成一次单堕。在没有村庄的旷野,每走半由旬(约5-7公里),就构成一次单堕。
  1. 对贼商队有“是贼商队”的认知,并与之约定同行,犯单堕。[410]
  2. 对贼商队有“是否是贼商队”的疑惑,并与之约定同行,犯轻违罪。
  3. 对贼商队有“不是贼商队”的认知,并与之约定同行,无犯。
  4. 比丘单方面约定,但对方没有约定,犯轻违罪。
  5. 对非贼商队,误认为“是贼商队”,犯轻违罪。
  6. 对非贼商队,有“是否是贼商队”的疑惑,犯轻违罪。
  7. 对非贼商队,有“不是贼商队”的认知,无犯。

在以下情况下无犯:没有事先约定而同行;对方约定而比丘没有约定;因故改变了约定而上路;遇到危难情况(如被强盗胁迫)。此外,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无犯。[411]

7 单堕六十七:与女性约定同行学处 (Saṃvidhān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7 单堕六十七:与女性约定同行学处 (Saṃvidhānasikkhāpada)”

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一位比丘在拘萨罗国境内前往舍卫城的途中,经过一个村口。一位妇女刚和丈夫吵完架,离家出走,看到比丘便问:“大德,您要去哪里?”比丘回答:“姐妹,我要去舍卫城。”她说:“我想和您一起走。”比丘同意道:“来吧,姐妹。”这时,她的丈夫也从村里出来,向路人打听:“各位,有没有看到这样一位妇人?”路人回答:“她正和一位出家人一起走呢!”她丈夫追上后,抓住比丘就打,然后放了他。比丘独自在一棵树下喘息。那名妇女对她丈夫说:“不是那位比丘带我走的,是我自己要跟他走的。他是个无辜的人,你快去向他道歉!”于是,她丈夫向比丘道了歉。这位比丘抵达舍卫城后,将此事告诉了其他比丘。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听后,纷纷指责、批评、谴責说:“比丘怎么能和女人约定一同上路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比丘,你真的这样做了吗?”他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这愚人!……这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412]

“任何比丘,若与女性约定,共同走上一段路程,哪怕只是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的距离,也犯单堕。”[413]

  • 女性:指人类女性,非女夜叉、女饿鬼、或雌性动物。她必须有正常的认知能力,能分辨善言恶语、粗罪与非粗罪。[414]
  • 共同约定:比如相互说:“姐妹,我们一起走吧。”“尊者,我们一起走吧。”约定在今天、昨天或明天出发。做出这样的约定,就犯了轻违罪。
  • 路程:计算方式同前一条学处(单堕六十六)。
  1. 对女性有“是女性”的认知,并与之约定同行,犯单堕。[415]
  2. 对女性有“是否是女性”的疑惑,并与之约定同行,犯单堕。
  3. 对女性有“不是女性”的认知(例如,在黑暗中误认为是男性),并与之约定同行,犯单堕。
  4. 比丘单方面约定,但女方没有约定,犯轻违罪。
  5. 与女夜叉、女饿鬼、人妖或化为人形的雌性动物约定同行,犯轻违罪。
  6. 对非女性(如人妖)误认为“是女性”,犯轻违罪。
  7. 对非女性有“是否是女性”的疑惑,犯轻违罪。
  8. 对非女性有“不是女性”的认知,无犯。

在以下情况下无犯:没有事先约定而同行;对方约定而比丘没有约定;因故改变了约定而上路;遇到危难情况。此外,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无犯。[416]

8 单堕六十八:坚持恶见学处 (Ariṭṭh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8 单堕六十八:坚持恶见学处 (Ariṭṭhasikkhāpada)”

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一位名叫阿利吒的比丘,过去曾是驯鹰师,生起了这样一种邪恶的见解:“据我理解世尊所教导的法,那些被世尊称为‘障碍法’的,即使去行使,也并不足以构成修行的障碍。”许多比丘听说了此事,便去找阿利吒比丘,对他说:“贤友阿利吒,你真的生起了这样的恶见吗?”他回答:“千真万确,贤友们,我就是这样理解佛法的。”

比丘们劝告他:“贤友阿利吒,不要这样说,不要诽谤世尊,诽谤世尊是不善的!世尊绝不会这样说。世尊用各种方式说明,障碍法确实是障碍,行使它们足以构成障碍。世尊说欲望乐味少、苦痛多、祸患更多。世尊用各种譬喻来说明欲望的过患,如同:

  • 骨骸
  • 肉块
  • 草举
  • 火坑
  • 梦境
  • 借来之物
  • 树上的果实
  • 屠宰场
  • 刀山剑林
  • 毒蛇之头

这些都充满了苦痛与祸患。”

尽管比丘们如此劝说,阿利吒比丘仍然固执己见,坚持他的恶见。比丘们无法说服他,只好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召集僧团,并质问阿利吒:“你这愚人,你是从谁那里听闻我这样说法了?我难道不是用各种方式说明障碍法确实是障碍吗?……你这愚人,因为自己的错误理解,既诽谤了我们,又损害了自己,造作了许多不善业。这对你将是长夜的无益和痛苦。你这样做,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417]

“任何比丘,若作如是言:‘据我理解世尊所教导的法,那些被世尊称为‘障碍法’的,即使去行使,也并不足以构成修行的障碍。’其他比丘应当对此比丘说:‘贤友,请勿作此言,不要诽谤世尊,诽谤世尊是不善的。世尊绝不会这样说。贤友,世尊已用各种方式说明,障碍法确实是障碍,行使它们足以构成障碍。’若此比丘在被如此劝告后,仍然坚持其邪见,那么其他比丘应当对他进行最多三次的劝谏,以期他能舍弃此见。若在第三次劝谏时他能舍弃,那便是好的。若仍不舍弃,则犯单堕。”[418]

  • 劝谏:看到或听到有比丘持此恶见,其他比丘应先私下劝谏他,最多三次。若他不听,则犯轻违罪。听到此恶见而不劝谏的比丘,也犯轻违罪。[419]
  • 僧团羯磨:若私下劝谏无效,应将此比丘带到僧团中,由一位干练的比丘代表僧团进行三次劝谏的僧团决议程序。
    1. (Ñatti:向僧团宣告:“大德僧团请听!某甲比丘生起如是恶见……他至今不肯舍弃。若僧团时机成熟,僧团将对他进行劝谏,以期他能舍弃此恶见。这是宣告。”
    2. 羯磨 (Kammavācā:正式进行劝谏,并征求僧团意见,共三次。“大德僧团请听……僧团现对某甲比丘进行劝谏……同意的尊者请默然,不同意的请发言。”
    3. 结论:“僧团已对某甲比丘进行了劝谏。僧团同意,是故默然。我如此理解。”
  • 犯罪:在决议宣告(白)时,犯一次轻违罪;在两次正式表决语时,各犯一次轻违罪;在第三次表决语结束后,若该比丘仍不舍弃其恶见,则构成单堕。[420]
  1. 在如法的僧团决议程序下,有“是如法决议”的认知而仍不舍弃恶见,犯单堕。
  2. 在如法的僧团决议程序下,有“是否如法”的疑惑而仍不舍弃,犯单堕。
  3. 在如法的僧团决议程序下,误认为“是不如法”而仍不舍弃,犯单堕。
  4. 在不如法的僧团决议程序下,无论持何种认知(如法、有疑、不如法),均犯轻违罪。[421]

在以下情况下无犯:未受到僧团的劝谏决议(劝谏决议)、最终舍弃了恶见、精神错乱者。[422]

9 单堕六十九:与持恶见被举罪者共住学处 (Ukkhittasambhog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9 单堕六十九:与持恶见被举罪者共住学处 (Ukkhittasambhogasikkhāpada)”

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明知阿利吒比丘因为持有上述恶见,已经被僧团作了处分(举罪),并且他本人并未舍弃此恶见,却仍然与他共事(在物质和法上交流)、共住(一起进行僧团活动)及共宿。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见了,便指责、批评、谴责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明知故犯,去亲近一个因恶见被处分且未悔改的比丘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诸比丘,你们真的这样做了吗?”他们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们这些愚人!……这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423]

“任何比丘,若明知另一位比丘因持有那种恶见,未受如法处分,且未舍弃其见解,而与他共事、共住或共宿者,犯单堕。”[424]

  • :自己知道、他人告知或当事人告知。[425]
  • 持有那种恶见者:指像阿利吒那样宣称障碍法不足以构成障碍的比丘。
  • 未受如法处分 (Akaṭānudhamma):在此处指被举罪后,尚未被解除处分,未恢复清净身份。
  • 共事 (Sambhuñjeyya):分为两种:
    • 食物共事:给予他食物或接受他的食物,犯单堕。
    • 法共事:为他诵经或让他诵经,按句教诵,每句犯一单堕;按字教诵,每字犯一单堕。
  • 共住 (Saṃvaseyya):与被举罪者一同举行布萨、自恣(相互邀过仪式)或任何僧团僧团决议,犯单堕。
  • 共宿 (Saha seyyaṃ kappeyya):在同一有遮盖的处所,如果被举罪者已躺下,比丘再去躺下,犯单堕;反之亦然。如果两人同时躺下,也犯单堕。起身后再躺下,则再次构成犯戒。
  1. 对被举罪者有“是被举罪者”的认知,而与之共事、共住或共宿,犯单堕。[426]
  2. 对被举罪者有“是否被举罪”的疑惑,而与之共事、共住或共宿,犯轻违罪。
  3. 对被举罪者有“未被举罪”的认知,而与之共事、共住或共宿,无犯。
  4. 对未被举罪者,误认为“已被举罪”,犯轻违罪。
  5. 对未被举罪者,有“是否被举罪”的疑惑,犯轻违罪。
  6. 对未被举罪者,有“未被举罪”的认知,无犯。

在以下情况下无犯:知道对方并未被举罪、知道对方虽被举罪但已被解除处分、或知道对方已舍弃了原有的恶见。此外,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无犯。[427]

10 单堕七十:与持恶见被摈沙弥共住学处 (Kaṇṭakasikkhāp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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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缘起:骞荼沙弥的恶见与六群比丘的亲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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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一位名叫骞荼的沙弥也生起了与阿利吒比丘同样的恶见。众比丘听闻后,便去劝谏他,过程与劝谏阿利吒比丘时类似(将称呼从“贤友”改为“大德”)。但骞荼沙弥同样固执己见。比丘们无法说服他,便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呵责了骞荼沙弥……并对众比丘说:“诸比丘,僧团应当摈灭骞荼沙弥。摈灭的方式是这样宣告:

‘贤友骞荼!从今天起,你不得再称世尊是你的导师。其他沙弥能够与比丘共宿两夜或三夜的权利,你也没有了。你走吧,消失吧!’

于是,僧团摈灭了骞荼沙弥。

然而,六群比丘明知骞荼沙弥已被僧团摈灭,却仍然去拉拢他、照顾他、与他共食,甚至共宿。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见了,便指责、批评、谴责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明知故犯,去亲近一个被摈灭的沙弥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诸比丘,你们真的这样做了吗?”他们回答:“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你们这些愚人!……这无益于让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之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这条学处:[428]

“若有沙弥也作如是言:‘据我理解世尊所教导的法……(同上恶见)’,众比丘应劝谏他……(劝谏内容同上)。若他被劝谏后仍坚持己见,众比丘应宣告:‘贤友沙弥,从今天起,你不得再称世尊是你的导师。其他沙弥能与比丘共宿两三夜的权利,你也没有了。你走吧,消失吧!’

任何比丘,若明知沙弥已被如此摈灭,却仍去拉拢他、照顾他、与他共事或共宿者,犯单堕。”[429]

  • 沙弥:指十戒的男性出家见习者。[430]
  • 处理程序:对比丘的劝谏程序同样适用于沙弥,但若劝谏无效,最终的处分不是“举罪决议”,而是“摈灭”(Nāsanā),即开除。
  • 拉拢 (Upalāpeyya):对他说:“我会给你衣、钵,教你读诵,解答你的问题。”等,犯单堕。
  • 照顾 (Upaṭṭhāpeyya):为他准备洗漱用品,如牙粉、土、杨枝、漱口水等,犯单堕。
  • 共事 (Sambhuñjeyya):定义同前一条学处(单堕六十九)。
  • 共宿 (Saha seyyaṃ kappeyya):定义同前一条学处(单堕六十九)。
  1. 对被摈灭者有“已被摈灭”的认知,而与之进行上述四种行为,犯单堕。[431]
  2. 对被摈灭者有“是否被摈灭”的疑惑,而与之进行上述行为,犯轻违罪。
  3. 对被摈灭者有“未被摈灭”的认知,而与之进行上述行为,无犯。
  4. 对未被摈滅者,误认为“已被摈灭”,犯轻违罪。
  5. 对未被摈滅者,有“是否被摈灭”的疑惑,犯轻违罪。
  6. 对未被摈滅者,有“未被摈灭”的认知,无犯。

在以下情况下无犯:知道对方并未被摈灭、知道对方已舍弃了原有的恶见。此外,精神错乱者、初犯者无犯。[432]

故意杀生与含生物的水,
挑起已决的争端,
覆藏粗罪;
为未满二十岁者授戒, 与贼商队同行,
与女性约定,
阿利吒的恶见;
与被举罪者共住,
以及骞荼沙弥,
此为十条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