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 2.1 僧残一:故泄不净 (Sukkavissaṭṭhisikkhāpada)
BV 2.1, 234-268 BV2.1,234-268 BV-2-1本学处是比丘戒律中十三条僧残罪的第一条,规定了比丘故意泄出精液的行为构成僧残罪。经文通过尊者施越的案例,详细阐述了制戒缘起、梦遗的豁免情况,并对不同动机和情境下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罪与非罪界定。
Bhikkhuvibhaṅga SaṃghādisesakaṇḍaBV 2.1 僧残一:故泄不净 (Sukkavissaṭṭhisikkhāpada)
1 制戒缘起:尊者施越的故事
Section titled “1 制戒缘起:尊者施越的故事”1.1 施越的困扰与优陀夷的建议
Section titled “1.1 施越的困扰与优陀夷的建议”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一位名叫施越的尊者,对修行梵行感到不乐。因此,他身体消瘦、粗糙、肤色难看,面色苍白,青筋毕露。尊者优陀夷看到了尊者施越这般模样,便对他说:“贤友施越,你为什么身体如此消瘦、粗糙、肤色难看,面色苍白,青筋毕露呢?贤友施越,难道你是不乐于修习梵行吗?”[234]
“是的,贤友。”
“既然如此,贤友施越,你就尽情地吃,尽情地睡,尽情地洗浴吧。在你尽情吃、睡、洗浴之后,如果还是感到不乐,当贪欲生起扰乱你的心时,就用手自行弄出不净(精液)吧。”
“贤友,这样做是允许的吗?”
“是的,贤友。我自己也是这么做的。”
于是,尊者施越便尽情地吃,尽情地睡,尽情地洗浴。当他在吃饱、睡足、洗浴后,仍然感到不乐,心中生起贪欲时,他就用手弄出了不净。此后不久,尊者施越容光焕发,诸根饱满,面色红润,皮肤光洁。
这时,尊者施越的同伴比丘们对他说:“贤友施越,你以前身体消瘦、粗糙、肤色难看,面色苍白,青筋毕露。现在却容光焕发,诸根饱满,面色红润,皮肤光洁。贤友施越,你是吃了什么药吗?”
“贤友们,我没有吃什么药。不过,我尽情地吃,尽情地睡,尽情地洗浴。之后,如果还是感到不乐,当贪欲生起扰乱我的心时,我就用手弄出不净。”
“贤友施越,你难道用那只接受信众布施食物的手,来弄出不净吗?”
“是的,贤友们。”
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听后,便批评、指责、嘲讽说:“尊者施越怎么能用手弄出不净呢?”
1.2 佛陀的呵责与初次制戒
Section titled “1.2 佛陀的呵责与初次制戒”之后,那些比丘们从多方面呵责了尊者施越,然后将此事禀告给世尊。于是,世尊因此事召集了比丘僧团,并询问尊者施越:“施越,你真的用手弄出不净吗?”
“是真的,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愚痴的人啊!你的行为不合适、不相称、不合威仪、不符合沙门的操守,是不清净的行为,是绝不应该做的事。愚痴的人,你怎么能用手弄出不净呢?我难道不是用各种方式教导为了离欲的法,而不是为了贪欲吗?是为了解脱束缚的法,而不是为了制造束缚吗?是为了无执取的法,而不是为了执取吗?愚痴的人,在我教导了离欲之法后,你竟然趋向于贪欲;在我教导了解脱束缚之法后,你竟然趋向于束缚;在我教导了无执取之法后,你竟然趋向于执取!
愚痴的人,我难道不是用各种方式教导了熄灭贪欲的法,教导了断除骄慢、调伏渴爱、根除执着、断绝轮回、灭尽贪爱、导向离欲、寂灭、涅槃的法吗?愚痴的人,我难道不是用各种方式阐明了应舍断诸欲、应遍知诸欲想、应调伏诸欲渴、应根除诸欲寻、应平息诸欲热恼吗?
愚痴的人,你的这种行为,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也不能使已有信心的人增长信心。恰恰相反,愚痴的人,这只会让没有信心的人更不生信,并让一部分已有信心的人改变心意。”
于是,世尊从多方面呵责了尊者施越,指出了他的行为难以护持……等等……然后说道:“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此学处:
‘故意泄精者,犯僧残罪。’”
就这样,世尊为比丘们制定了此条学处。
2 学处的修订:梦遗的豁免
Section titled “2 学处的修订:梦遗的豁免”那时,有些比丘食用了精美的食物后,在失去正念、无正知的情况下入睡。他们在睡眠中,于梦中泄出了不净(遗精)。他们为此感到懊悔:“世尊制定的学处说‘故意泄精者,犯僧残罪’。我们在梦中泄出不净,当时心中是有感受的。我们是否犯了僧残罪呢?”他们将此事禀告给世尊。[235]
世尊说:“诸比丘,那虽然有心念活动,但它不构成(有意识的)行为。诸比丘,你们应当如此诵持此学处:
‘故意泄精,除梦中外,犯僧残罪。’”[236]
3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3 词语解释”- 故意 (Sañcetanikā):指明知、确知、存心、蓄意地去违犯。[237]
- 精 (Sukka):指十种颜色的精液——蓝色、黄色、红色、白色、乳酪色、水色、油色、牛奶色、酸奶色、酥油色。
- 泄 (Vissaṭṭhi):指(精液)从原处移动。
- 除梦中外 (Aññatra supinantā):指排除了在梦中的情况。
- 僧残 (Saṅghādiseso):之所以称为“僧残”,是因为对于犯此罪者,必须由僧团(Saṅgha)来处理。僧团会判其“别住”(纪律考察期),再将他拉回至初始状态,给予“摩那埵”(意喜服役期),最后为他“出罪”(恢复清净资格)。这个过程不能由少数几人或一个人完成,必须由符合规定的僧团来执行。因此称为“僧残”。这也是对此类罪过的名称和行为的定义,故也称为“僧残”。
4 不同动机与情境下的判例
Section titled “4 不同动机与情境下的判例”以下是构成此罪的各种动机和情境:
4.1 动机的分类
Section titled “4.1 动机的分类”在身体的内在部分泄出,在身体的外在部分泄出,在内外两部分泄出,在空中扭动腰部泄出;因贪欲的驱使而泄,因大便的压力而泄,因小便的压力而泄,因风的压力而泄,因被昆虫叮咬而泄;为了健康而泄,为了快乐而泄,为了作药而泄,为了布施而泄,为了福德而泄,为了祭祀而泄,为了生天而泄,为了作种子而泄,为了试验而泄,为了游戏而泄。泄出蓝色的精液、黄色的……乃至酥油色的精液。
- 内在部分 (Ajjhattarūpe):指自己身体内有执取的部分。[238]
- 外在部分 (Bahiddhārūpe):指自己身体外,无论是有执取还是无执取的对象。
- 内外两部分 (Ajjhattabahiddhārūpe):指以上两者的结合。
- 在空中扭动腰部 (Ākāse kaṭiṃ kampento):指在空中努力使生殖器官活动。
- 因贪欲的驱使 (Rāgūpatthambhe):指被贪欲所迫使生殖器官活动。
- 因大便的驱使 (Vaccūpatthambhe):指被大便所迫使生殖器官活动。
- 因小便的驱使 (Passāvūpatthambhe):指被小便所迫使生殖器官活动。
- 因风的驱使 (Vātūpatthambhe):指被体内气体所迫使生殖器官活动。
- 因被昆虫叮咬 (Uccāliṅgapāṇakadaṭṭhūpatthambhe):指因被蠕虫类昆虫叮咬而使生殖器官活动。
4.2 意图的分类
Section titled “4.2 意图的分类”- 为健康:意图“我会变得健康”。[239]
- 为快乐:意图“我会产生快乐的感受”。
- 为作药:意图“这可以成为药物”。
- 为布施:意图“我要做布施”。
- 为福德:意图“这会有福德”。
- 为祭祀:意图“我要举行祭祀”。
- 为生天:意图“我将会生到天界”。
- 为作种子:意图“这将成为(受孕的)种子”。
- 为试验:意图想看看“会是蓝色的,还是黄色的……还是酥油色的呢?”
- 为游戏:指抱着玩乐的心态。
4.3 判决
Section titled “4.3 判决”(以下为律藏原文中对各种动机和颜色组合的系统性分析,其结论均为一致的)
- 单一动机:若有意识地(ceteti)、采取行动(upakkamati)、并最终泄出(muccati),无论是出于以上任何一种动机(如为了健康、为了快乐等),或意图泄出任何一种颜色的精液,都犯僧残罪。[240]
- 复合动机:若同时出于两种、三种乃至全部十种动机而故意泄精,同样犯僧残罪。[241
-243] - 颜色组合:若意图泄出两种、三种乃至全部十种颜色的精液而故意泄精,同样犯僧残罪。[244
-247] - 动机与颜色混合:若同时出于一种或多种动机,并意图泄出一种或多种颜色的精液,而故意泄精,同样犯僧残罪。[248]
- 意图与结果不符:意图泄出一种颜色(如蓝色),结果泄出了另一种颜色(如黄色),只要是故意泄出,同样犯僧残罪。[249
-261]
5 罪与非罪的总结
Section titled “5 罪与非罪的总结”- 有心,有行动,泄出:犯僧残罪。[262]
- 有心,有行动,未泄出:犯重过罪。
- 有心,无行动,泄出:不犯。
- 有心,无行动,未泄出:不犯。
- 无心,有行动,泄出:不犯。
- 无心,有行动,未泄出:不犯。
- 无心,无行动,泄出:不犯。
- 无心,无行动,未泄出:不犯。
不犯的情况包括: 在梦中,没有泄精的意图,精神失常者,心智错乱者,剧痛难忍者,以及初犯者(指在佛陀制定此戒之前所为)。
6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6 案例分析”6.1 生理反应与自然诱因
Section titled “6.1 生理反应与自然诱因”- 梦遗:一位比丘因梦中泄精而产生悔恨。佛陀判决:“比丘,梦中遗精,不犯。” [263]
- 大便与小便:
- 比丘在排便或排尿时泄出精液,若并无泄精意图,佛陀判决:不犯。
- 贪欲寻思:比丘因生起贪欲的念头(寻)而导致泄精,若无故意弄出的行为,佛陀判决:不犯。
- 热水浴:
- 洗热水澡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
- 持有泄精的意图,在洗热水澡时故意导致泄精,判决:犯僧残罪。
- 持有泄精的意图,在洗热水澡时采取行动但未泄出,判决:不犯僧残罪,犯重过罪(重罪)。
- 涂药与搔痒:
- 因生殖器受受伤,在涂药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
- 持有泄精的意图而涂药,判决:视泄出与否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因阴囊搔痒而搔抓,无意泄精,判决:不犯。
- 持有泄精的意图而搔抓,判决:视泄出与否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6.2 各种身体行为与操纵
Section titled “6.2 各种身体行为与操纵”- 行走与压迫: [264]
- 行走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若有故意泄精的意图而行走,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持有泄精意图,通过压迫膀胱(以求排尿时泄精),判决: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在蒸汽浴室温热下腹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若有泄精意图,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在蒸汽浴室为尊师按摩背部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若有泄精意图,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腿部摩擦与触碰: [265]
- 请他人摩擦大腿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若有泄精意图,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持有泄精意图,对沙弥说:“来,沙弥!握住我的生殖器。”若因此泄精,判决:该比丘犯僧残罪。
- 比丘握住正在熟睡中的沙弥的生殖器,若比丘自己因此泄精,判决:不犯僧残罪,犯轻违罪(轻违罪)。
- 压迫与运动: [266]
- 持有泄精意图,用双腿压迫生殖器,判决: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持有泄精意图,用拳头紧握生殖器,判决: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持有泄精意图,在空中扭动腰部,判决: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紧绷身体(使生殖器充血起作用)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若有泄精意图,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凝视女根:
- 一位比丘生起染着心,盯着女人的生殖器看,导致泄精。佛陀判决:虽然不犯僧残罪,但由于带着染着心盯着女根看,犯轻违罪。
6.3 接触物体与环境因素
Section titled “6.3 接触物体与环境因素”- 孔穴与器具: [267]
- 持有泄精意图,将生殖器插入锁孔中,判决: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持有泄精意图,用木片触碰、敲击生殖器,判决: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水利与嬉戏:
- 在逆流洗浴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若有泄精意图,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在水中嬉戏、玩水、在水中奔跑时,若无意泄精则不犯;若有泄精意图,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玩弄花环、在莲花丛中穿行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若有泄精意图,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自然物与床铺: [268]
- 持有泄精意图,将生殖器插入沙中或泥土中,判决: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用水喷淋生殖器时无意泄精,判决:不犯;若有泄精意图,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持有泄精意图,使生殖器摩擦卧床,判决:视结果判僧残罪或重过罪。
- 持有泄精意图,用大拇指摩擦生殖器,判决:
- 若泄出精液:犯僧残罪。
- 若未泄出:犯重过罪。